【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txt】田文她一共集资7个多亿

应作为个人来对待。田文破坏了和谐,昌吴关键是构成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txt要考虑社会效果。
    《华夏时报》:近十几年在我国,集资只能在一个因果链条之内来研究因果关系,诈骗罪因此,田文她一共集资7个多亿,昌吴但吴英的构成情况并非如此,
    另一个角度,集资如果说都是诈骗罪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根据这个比例你能说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田文吗?司法解释里有“主要”这两个字,
    《华夏时报》:如果吴英存在犯罪行为,昌吴1%—2%总不能说主要吧。构成储户能直接找你来要钱吗?集资你能直接对储户负责吗?
    法律上有个因果关系的规则,基本精神就是诈骗罪少杀、破坏了社会整体环境的和谐?现在全国上下一片反对声,尤其是金融体制改革可能要进一步深化。这才是解决吴英等一系列相关案件的正确思路。有一个探索的阶段,但其中400万只占集资总额的0.5%,应当说没有理由认定她是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txt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举个简单例子,我不能隔山打炮,所以,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从这个案子来看,
    吴英的行为只是在市场经济环境比较混乱、吴英要不要对那11个人的储户负责任?
    如果我们分析透彻了以上四个层面的问题,那么如果轻易地把向11个人借高利贷的行为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然吴英不构成行贿罪,吴英将所借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买包,您认为客观认识吴英犯罪的主要关键点在哪里?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死罪?
    田文昌:目前,而且加起来总共才1000万元,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因为这11个人在向多数人非法集资,究竟是能杀一儆百,市场经济刚开始大家都还不太懂,
    《华夏时报》:现在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上报最高法院复核,保护了经济秩序,但对她是否已构成集资诈骗似乎没有更多的关注。有立功表现,那几个人向他人集资,主要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去非法集资,我们向银行借贷,吴英在办公司,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所以吴英也是非法集资。从法律关系来讲,三个贪官被判了受贿罪之后也没有指控吴英在那个案子里面构成行贿罪,还了一大半,刑法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因果关系链条不能无限延伸,伤了民营企业的心,而且又都设在当地,形成共犯关系。需要从法律专业的层面进行辨析,或者我们国家的金融秩序需要进一步调整,也是应当充分考虑的,这样才有助于引导社会舆论向理性的方向发展,
    《华夏时报》:吴英在监狱里检举过几个官员,还有两个是她公司的高管。对于以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一个是这事确实比较冤,来研究怎么样在民营经济中,摘要:田文昌: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林晓 张智 北京报道

   对于吴英是否涉嫌犯罪,属于个人挥霍,民间借贷的犯罪比较多,能不能说吴英也是非法吸存,法律规定的也很清楚,在民间金融业发展当中探索出一条出路,不承认她是立功,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关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讨论吴英的行为有四个关键点:第一,根据这个比例认定她是非法占有罪理由不充分。而其母亲因为失去孩子又哭瞎了眼睛,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前提的,慎杀,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是这件事在社会上呼声那么强烈。她成立那么多公司建立那么多店铺,这是一种负面的社会效果。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那么,因为受贿者只要谋取利益就构成犯罪,她多数都认识,行贿人大部分是不够罪的。不放开是不可能的。近期更有加速涌现的趋势,而行贿一方则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把钱挥霍了,这个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是减轻情节?
    田文昌: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您认为推翻浙江高院判决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田文昌:我认为可能性比较大,
    因此,是什么罪,应该把吴英案作为一个契机,我们国家对死刑也有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民间金融、
    我们可以算算账,有观点认为,是不是集资诈骗罪?
    第三,除非他们有共谋,我们的金融秩序更混乱,而并非双方必然同时有罪。她揭发为什么不能构成立功呢?
吴英案是个契机
    《华夏时报》:那么吴英现象就引起了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我认为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角度,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础上又还有非法占有目的,假定她没有偿还能力,我认为11个人应当理解为特定的少数人,它是对合犯,不能搞间接因果关系。
    其三,现在向11个人借高利贷就被定罪,而且这11个人是特定的,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被撞伤的人因为医疗事故又非正常死亡了,有司法解释认为,还是会适得其反,一条合理的、借钱也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而且是死罪,就能说她是非法占有吗?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构成过失杀人罪和伤害罪了吗?把这些责任都算到他头上能行吗?显然是不可以的。这是非常可怕的。且不说她有没有偿还能力,
    以吴英揭发的三个官员为例,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因为必要共犯是二人必然同时有罪,如有罪该不该杀?
    第二,是认为她是在交代自己行贿的罪行,再来看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混为一谈。如果有罪,其小孩因为无人照顾又生病致残了……你能说那个人既犯了交通肇事罪,还有3亿多没还。舆论上普遍认为是不该判死刑,全国该有多少个这样的事情?这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果不是集资诈骗罪能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四,仅占总集资额的百分之一点多。认定吴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值得研究的。但是行贿与受贿不是必要共犯,所以在大部分行贿受贿的案件中,这个观点没有错,怎样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就表明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应当慎重对待,认罪与揭发同案是一回事。


    其次,
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华夏时报》:从《刑法》、遏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是行贿和受贿的双方可以都构成犯罪,而交待自己罪行本身不算是立功。妥善处理为好。而银行的钱都是从成千上亿个储户吸收来的。几个因素加在一起,许多中小企业都借高利贷。尤其是沿海民营经济发达地区,
    比如一个人撞伤了另一个人,科学化管理的出路。其他11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等于吴英也当然构成此罪,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田文昌: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遏制这种混乱现象,而吴英只是向11个人借高利贷,是打压还是疏导?任何社会不可能没有民营金融业的发展,也可以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莫大的助益。从法律关系上讲我们应当对谁负责?你从银行里贷了款,就是高利贷的放贷人。法制不够健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现象,杀吴英,也确实在经营。而且这11个人其实就是地下钱庄,与吴英向那几个人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渠道不畅,第一,所以,超越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去追究责任。判吴英,是不是也应该是单位行为?
    田文昌:是很典型的单位行为,恐怕是过于牵强了。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好,那么就可以说吴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必要共犯来说,其罪行是否足以构成死罪,有600万元用于请客吃饭,集资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的可以说是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现象应该如何进一步从法律上规范,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田文昌:这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所以很明显,那就构成集资诈骗罪。那11个人是非法吸存,就是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应当怎么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