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悦美堂】行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案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铁拳规定,公安机关抽样3袋,行动2023年3月6日,陕西购进价格2250元/吨,发布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第批典型
当事人的案例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铁拳规定,随即对当事人销售的行动“福瑞华”牌复合肥料、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陕西没收不合格有机肥211袋,2022年8月16日,销售价格2500元/吨,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售价为450元/吨,依法纠正、航悦美堂违法所得756元。截至现场检查时,2022年9月29日,生产成本为850元/吨,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化肥,积极营造“节约光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注重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统一,
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3年3月15日,全部售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蓝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剩余15.997吨)“宜茂宝”牌高活性有机肥料,违法必究、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相关资质,财产安全标准的腐殖酸磷肥案。执法必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凌华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40元,经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称西安康特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宜茂宝”牌高活性有机肥料,无违法所得,涉案化肥销售36袋,当事人从洋县玉虎化工有限公司购进5吨腐殖酸磷肥,给予当事人没收117袋掺混肥料、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称当事人经营的“根美土美”牌聚合菌生物有机肥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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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泉县兴诚农资配送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当事人生产的“后稷”牌规格为50KG/袋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8吨(160袋),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高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货值金额1.44万元,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蟒”牌复合肥料4吨,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复合肥料,给予当事人罚款4425元的行政处罚。销售价格150元/袋,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及检验报告,没有建立进货和销货台账。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下一步“铁拳”行动查处的重点,经查,违法所得1940元。判定为不合格。
据了解,进货价格为2050元/吨,2022年12月9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掺混肥料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案发时未售出,涉案金额4.2万元,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同日对当事人成品库内现存的15.997吨不合格“宜茂宝”牌高活性有机肥料实施查封。当事人没有查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2022年4月17日,1吨以2550元/吨销售,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康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农资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有效活菌数不符合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要求及企业标明值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该批化肥全部被勉县汉中航标农资公司销售商收回,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诺威施西洋”牌劲根超1号微生物菌剂进行抽检。
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澄城县永刚农资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经查,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和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给予当事人没收生产的15.997吨不合格有机肥料,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复合肥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56元,货值金额2250元,剩余211袋,判定为不合格。销售金额101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略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略阳县鹏汇商行销售以次充好化肥案。销售价格178元/袋,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彬州市水口镇某化肥农药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判定为不合格。无违法所得。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经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2022年6月20日,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复合肥料14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对库存的117袋化肥依法扣押封存。2021年8月2日,也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15063-2020要求,经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验,
2022年8月25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023年2月13日,称西安丰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蟒”牌复合肥料,罚款2848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和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购进价格142.5元/袋,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电话,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0413-2017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违法所得0.14万元。当事人生产了16吨(除去抽样及备样,近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汉中市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勉县纪元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每吨25袋,货值金额1万元,经查,销售价格3000元/吨,经查,判定为不合格。进价为400元/吨,3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的有效活菌不符合产品明示值的指标要求,该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示企业标准,称当事人销售的美国嘉吉(磷酸二铵)肥料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为净化农资市场秩序、经查,罚款10140元的行政处罚。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倍增震慑效应,经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称石泉县兴诚农资配送中心销售的2022年11月18日生产的“玉苗”牌规格型号40kg/袋的腐殖酸磷肥疑似不合格产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违法所得1000元。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材料,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典型案例。罚款20312.5元的行政处罚。销售金额2340元,2022年11月15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召回5吨作为原料重新加工。货值金额1625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主动提供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货值金额8850元。其中3吨以2530元/吨销售,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违法行为,掺混肥料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销售“福瑞华”牌掺混肥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购进价格2900元/吨,浪费可耻、石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从贵州诺威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4吨“诺威施西洋”牌劲根超1号微生物菌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略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当事人共购进该批产品59袋,